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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作者:时间:2014/05/08 00:00:00浏览:

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湘政办发[2010]50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简明有效、奖惩并重的原则,通过考核推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单位、中央在湘单位、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向省人民政府递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重点工作任务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细则、事故控制指标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考核采取半年自评、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安委办8月底前对各责任单位半年度自评情况进行抽查,12月底之前对各责任单位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承诺,建立健全责任制体系,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把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

  第六条  对责任单位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

  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考核得分70分-89分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考核得分在60分-69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

  (一)市州年度内发生一起以上三起以下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县市区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中央在湘单位、省直机关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年度内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指标超控或发生一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一)市州和县市区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市州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县市区年度内发生一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中央在湘单位、省直机关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年度内发生一起及以上特别重大或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09]21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由省安委办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定,考核评为先进单位和合格单位的,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纳入各责任单位绩效评估内容,记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电子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