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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4/12/24 00:00:00浏览:

湖 南 省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湘安明电﹝2014﹞6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今年下半年来,我省烟花爆竹非法违规生产事故多发,损失极其惨重,影响极其恶劣,教训极其深刻,充分暴露出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问题相当突出。时值岁末年初,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环节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为坚决遏制各类烟花爆竹事故,报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在岁末年初对烟花爆竹领域深入开展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大清剿行动(以下简称“清剿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红线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按照“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联合执法;有非必打,除非务尽”的原则,将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与安全生产攻坚、烟花爆竹余废药管理和非法运输等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非法生产领域

  1、无审批手续、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建设的,以及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类别进行生产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和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二)非法经营领域

  1、无审批手续、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

2、批发企业、零售经营户采购、销售和储存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和超许可范围经营、储存或超量储存的;

3、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半成品、原辅材料的。

(三)非法储存领域

1、无审批手续、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的;

2、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户将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的;

3、超许可范围储存烟花爆竹的;

4、违法违规出租储存场所的。

(四)非法运输领域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原辅材料运输的;

2、非法违规承运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原辅材料的;

3、将烟花爆竹混入普货运输的。

(五)非法燃放领域

1、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无审批手续从事烟花爆竹燃放业务的;

2、未经许可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3、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尤其是曾经有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历史的村、户、人员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落实专人负责清理检查。要严防停产退出企业原有人员转入地下从事非法生产活动,严防其他地区退出转产企业原有人员转入本地区从事非法生产活动。

三、工作步骤

“清剿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5年1月10日前)动员部署。各市州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工作,各乡镇、行政村要对照治理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标语、专栏、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清剿行动”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清剿行动”家喻户晓。2014年1月10日前,各市州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将实施方案报“清剿行动”办公室。

第二阶段(2015年3月20日前)排查治理。1、划片排查: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元,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等基层力量,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市、县政府要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分片包干,进驻乡镇街道,与基层人员混合编组,逐一进行排查。要建立台账,全面摸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燃放等基本情况。同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单位证照过期的,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逾期不能整改达标的,坚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2、打击与教育:对排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燃放对象,要迅速组织公安、安监、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狠狠打击,切实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坚决从快从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彻底捣毁非法违法地下产业链。同时,要加强对相关人员和潜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燃放对象进行宣传教育,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行为。2015年3月20日前,各市州要将“清剿行动”贯彻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清剿行动”办公室。

第三阶段(2015年4月30日前)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要根据清理出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名单向县(市、区)政府报备,明确监管责任,防止死灰复燃。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钉子户,反复检查,集中力量加大“清剿行动””力度,确保打击到位。对非法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坚决退出,该关闭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已经取缔关闭的非法违法企业要进行重点抽查,严防死灰复燃。各地要长抓不懈,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检查指导和针对性抽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清剿行动”专项督查组,对各市州的“清剿行动”情况通过明查暗访进行考评并通报、督办。

四、工作措施

(一)排查责任落实到基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部署和落实“清剿行动”,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工作。建立县级领导包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责任制度,要动员村组、社区和物业等组织在本区域内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与辖区居民逐户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充分发挥村组安全巡查员、信息员的作用,强化群防群治。因查处不及时或督办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清剿方法网格化。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密集开展“清剿行动”的督查和暗访执法行动。组织公安、安监、交通、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县市区、乡镇全面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联合暗访执法督查。联合暗访执法务必深入乡镇和社区、村组、农户、烟花爆竹专营市场、经营门店、储存仓库、烟花爆竹运输必经道路路口和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现场,利用烟花爆竹探测仪对废旧厂房、闲置校舍、出租房、农村偏僻房屋等空置场所定期进行巡查排查,对烟花爆竹专营市场、经营门店和储存仓库进行不定期暗访抽查,对烟花爆竹运输的关键道路路口进行设卡专查,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托运行为、承担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人员资质证照和烟花爆竹燃放活动进行突击检查,对暗访执法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依法依规查处,同时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县市区和乡镇,要进行挂牌督办,限时整治到位。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在行政许可时予以限制,严厉处罚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并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高“清剿行动”工作效果。发挥“12350”举报投诉热线的作用,重奖群众举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和燃放的积极性。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凡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1条之规定追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对非法违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的业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文件精神,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充分发挥刑事责任追究的震慑作用。

五、职责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落实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是“清剿行动”的第一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清剿行动”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清剿行动”的组织实施。各市州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过程监督,切实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清剿行动”责任。

(二)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加强“清剿行动”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掌握情况,统筹推进“清剿行动”的深入开展。

(三)部门职责。各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运输、燃放,组织对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实施集中销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零售经营网点的非法经营存储,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非法制售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营业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查处打击非法制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清剿行动”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清剿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治理。省安委会成立“清剿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办。各地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通报情况,推动“清剿行动”深入开展。

(二)形成工作合力。市县两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防止推诿扯皮。要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明确监管人员和责任,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日常巡查和信息报送。

(三)强化督导检查,扎实推进“清剿行动”,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突破,确保取得实效。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对10个重点县市区,市州政府要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省安委会将对重点市州进行专项督导。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