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增强防范化解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针对性、操作性,守牢安全生产底线,努力实现“三坚决两确保”目标,省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8个重点行业领域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硬措施,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特大事故的“七条硬措施”
一、凡是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或者相关证照失效的,一律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活动;擅自生产经营的,一律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是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且超出规定的更换、改造期限的,一律停产整改。
三、凡是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未按照要求对试生产安全条件进行确认的,一律停止试生产。
四、凡是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重点监管工艺过程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未持证上岗的,一律停产整改。
五、凡是存在未经审批开展特殊作业或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一律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凡是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企业未自查发现且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依法严肃查处。
七、凡是企业新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开展“三同时”安全审查的;未按照变更管理要求,改变工艺流程、解除工艺连锁、停用可燃有毒报警器等安全设施设备,一律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基坑边坡坍塌“十必须”
一、必须落实环境调查与勘察。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基坑或建筑边坡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有关单位。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对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进行现场勘察。勘察报告应提出深基坑或建筑边坡支护和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议,预测基坑开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等。
二、必须严格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基坑(槽)、建筑边坡、管道沟槽等工程进行设计,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不得施工。
三、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按要求并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周边工程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须组织专家论证。无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施工。
四、必须严格安全教育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共同签字确认。应严格落实“一会三卡”制度,利用班前会将作业工艺流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安全交底,提醒作业人员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
五、必须采取有效降排水措施。开挖前严格按照设计图、专项施工方案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降排水,将地下水降到基坑(槽)底50cm以下方可开挖。施工期间应采取截水、降水、集水明排等方法控制地表水和地下水,及时排出积水,防止积水侵蚀基坑和边坡。当基坑降水引起的地层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合理回灌措施减少地层变形量。
六、必须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有关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方案,包括支护、土方开挖顺序等。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支护,严禁超挖;拆除支撑时应按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防止塌方或相邻建(构)筑物产生破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基坑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七、必须严控基坑周边堆载。基坑周边1.5m范围内不宜堆载,3m以内限制堆载。车辆通行尽量远离基坑(槽)边沿,严禁重型机械设备在基坑(槽)周边行驶、停放。当支护设计中已考虑堆载和车辆运行时,其荷载重量和安全距离必须经设计验算确定并符合设计要求,严禁超载。
八、必须按规定开展监测。所有基坑工程、建筑边坡应进行施工监测。按规定必须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并按照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九、必须强化安全巡查和应急处置。基坑(槽)、边坡、管道沟槽等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应动态巡查安全情况;遇暴雨、洪涝、冰冻等恶劣天气,施工单位应组织对基坑工程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切实消除隐患。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待险情排除后,方可作业。
十、必须落实检查验收和设计复核。在基坑或边坡工程施工前,按要求实施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基坑土方开挖及地下结构施工过程中,每个工序施工结束后,应对该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施工工序。对预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基坑工程应提前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复核,当设计复核不满足安全指标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
建筑施工领域防范高坠事故“十必须”
一、必须实施职业禁忌限制。对进场作业人员应进行全覆盖体检筛查,严禁患有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疾病或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相关工作;饮酒、突发身体不适、精神异常等不得上岗。
二、必须确保持证上岗作业。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加强对资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情况的管理。
三、必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施工中凡涉及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的,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消除高处坠落隐患的具体做法。
四、必须进行安全教育交底。强化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教育培训,将预防高坠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至所有进场作业人员,严格落实“一会三卡”制度,加强班前会管理,掌握各班组当天作业人员、工作内容和安全风险点,发放安全防护用品,针对性开展再教育再交底。
五、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登高作业应配备防滑鞋,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临边、洞口必须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规定设置防护门、防护栏杆和盖板等;在建筑物楼层、屋面等临边进行砌筑、抹灰、门窗和设备安装等作业时,必须提供可系挂安全带的牢靠装置;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按类别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应做验收记录。对需要临时拆除防护设施的,要设置醒目的警示隔离措施。鼓励使用智能安全锁、临边红外线报警系统等新技术。
七、必须严控高处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工程进度一致;应合理进行施工组织,避免不必要的交叉作业;时刻关注气候及施工环境变化,必须把好夜间施工照明和登高作业气候关,遇有雨雪、雷电、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或夜间没有足够照明时,不得进行室外高处作业。
八、必须进行旁站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留存照片、影像资料及台账并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未开展安全巡查、安全作业条件不满足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展高处作业。监理单位对关键部位、关键节点应全过程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防护用品佩戴不到位等应立即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风险并履行报告制度。
九、必须严格落实处罚措施。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预防高坠措施落实情况制定关于分包单位、班组、作业人员的奖惩制度和措施,层层分解压实责任落实到人;住建主管部门重点检查施工现场临边、洞口防护和高处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佩戴以及施工、监理单位履职等情况,对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防护用品佩戴不到位、巡查监理不到位等一律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落实整改的,一律记录上报不良行为。
十、必须定期公开曝光案例。各地要定期对涉及高处作业相关的停工整改、行政处罚、“行刑衔接”、事故案例等进行点名道姓公开曝光,针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制作警示教育片,并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现场警示教育会,形成强有力震慑。
建筑施工领域防范脚手架工程安全事故“十必须”
一、必须严格方案编审实施。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编制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合格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二、必须严格安全教育交底。强化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教育培训,必须将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及预防高坠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至所有进场作业人员,严格落实“一会三卡”制度,加强班前会管理,掌握各班组当天作业人员、工作内容和安全风险点,发放安全防护用品,针对性开展再教育再交底。
三、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建筑架子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加强对资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情况的管理。
四、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登高作业应配备防滑鞋,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五、必须确保架体材料质量合格。脚手架材料进场使用前,必须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脚手架材料与构配件在使用周期内,必须定期检查、分类、维护、保养,对不合格品必须及时报废,并形成文件记录。对于无法通过结构分析、外观检查和测量检查确定性能的材料与构配件,必须通过试验确定其受力性能。
六、必须确保架体基础稳定。落地式脚手架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确保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满足设计要求。必须设置排水措施,搭设场地不应积水。冬期施工须采取防冻胀措施。
七、必须确保架体结构稳定。脚手架工程必须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满足其强度、刚度、稳定性及构造要求;脚手架连墙件设置间距须符合方案设计要求。脚手架拆除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八、必须确保架体防护到位。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端部脚手板均固定于支撑杆件上。当架体离墙间距大于150毫米时,应对间隙处进行封闭。架体作业层应用安全平网兜底保证临边作业安全。架体搭设高度必须与主体同步,且高出施工作业层不应大于两步。遇到雨雪浓雾、6级以上强风天气以及夜间均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九、必须严格施工过程安全管控。脚手架搭设、拆除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作业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穿防滑鞋。在搭拆脚手架作业时,施工单位在现场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并由专人在现场进行旁站施工;监理单位对关键部位、关键节点须全过程旁站,发现搭设、拆除不符合规范要求、防护不到位等须立即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须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督机构报告。
十、必须先验收合格再使用。脚手架搭设必须分阶段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当出现承受偶然荷载后、遇有6级及以上强风后、大雨及以上降水后、冻结的地基土解冻后、停用超过1个月、架体部分拆除、其他特殊情况需重新组织验收,方可再使用。
城镇燃气安全“十个一律”
一、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发现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等突出隐患,一律列入重点改造对象,到2024年底前,完成管网隐患全清零,坚决杜绝燃气管道“带病运行”。
三、严厉打击“黑窝点”“黑气瓶”,发现违规供应气源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发现违规充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入户安检,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未做到“送气上门一次、入户安检一次、宣传教育一次”的,一律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加臭,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违规向餐饮场所销售不合格燃气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的,一律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按程序上报认定不良行为记录。
七、发现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八、发现燃气用户使用不合格气瓶、在同一房间混合使用多种燃料、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一律立即停止供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九、发现在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设置液化石油气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律停止供气,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发现燃气用户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CCC认证的燃气具;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律停止供气,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防范遏制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交通工程建设、公路运营、轨道交通运营等重点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十八条硬措施”
一、道路运输领域
1.未取得包车牌,一律不得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2.未进行每天/趟次安全例检,一律不得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3.“两客一危一重”车辆动态监控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一律不得安排运输任务;
4.所有司乘人员未系好安全带,一律不得出站。
二、水上交通领域
5.必须严格执行“开航前检查”“签单发航”“六不发航”“学生交接班”等制度,严厉打击客、渡船舶超载和非运输船舶载客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必须科学编制“两区三场”规划方案,选址时应对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险进行排查;当“两区三场”周边不可避免存在不良地质情况时,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确保作业人员在发生地质灾害时能迅速响应,及时撤离。
三、交通工程建设领域
7.严格按照批复的专项方案搭设满堂支架,按规定对支架进行荷载试验,并确保满堂支架基础排水通畅,基础不得受积水浸泡。
8.科学合理编制复杂地质条件下长大隧道专项施工方案,长、特长高风险隧道应设置应急通讯和报警系统;隧道施工应依规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实际地质条件与勘察设计严重不符的应进行动态设计;隧道一次性开挖长度应符合方案要求,仰拱、初期支护和二次衬砌与掌子面的距离不得超标,拱架背后脱空应及时处理;隧道施工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瓦斯隧道应加强隧道通风、使用防爆电器,按要求编制爆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履行行业许可审批隧道内动火作业并安排专人监管,且隧道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应满足爆破作业资质、资格要求;爆破器材应按规定进行存放、领用、退库,不得私自加工、销毁爆破器材。使用专用车辆运输民爆物品,不得人药混装运输。
四、公路运营领域
9.在役隧道、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五类的一律封闭交通。
10.跨越或有车辆可能驶入高铁、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及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路段及桥梁必须按照建设期标准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11.任何个人及单位一律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12.任何个人及单位一律不得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引和吊装作业。
13.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一律不得未经审批许可或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时间、路线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桥梁或者特长隧道。
五、轨道交通运营领域
14.必须每天进行全面的安全巡(排)查,确保所有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状况良好,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15.必须对特种作(专)业或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和安全培训,提高特种作(专)业或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确保在工作操作过程中始终保持高度警觉。
16.必须建立科学实效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雨水倒灌、恶劣气候、隧道打穿等各种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确保一旦发生险情事故,能够第一时间有效救援。
17.必须严格进行智能监控系统对运营过程实时监控,确保列车运行、站台秩序、客流疏导等环节得到有效监(管)控。
18.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开展工作。
防范遏制特种设备领域重特大事故的“三条硬措施”
一、公众聚集场所、化工企业、发电企业等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或未经检验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一律停止使用,责令使用单位消除隐患。
二、严禁生产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违者一律依法顶格处罚。
三、严禁充装报废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黑户瓶”以及钢印标识不清和严重损伤等其他不合格气瓶。违者一律依法顶格处罚。
预防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六条硬措施”
一、集中攻坚国省道客运车辆迎面相撞事故防控。以国省道沿线交警、交通执法站点为主要依托,严查城乡公交、班线客车、旅游包车等客运车辆强超强会、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不系安全带等重点违法,持续保持对客运车辆严查严管高压态势。借力“两办”平台,重点推动迎面相撞事故隐患突出的双向四车道路段加装中央隔离护栏、双向两车道路段设置中心压线振动线,全力防范国省道客运车辆发生迎面相撞事故。
二、集中攻坚农村地区违法载人管控。结合农村地区出行特点,突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违法,加大对货车和三轮车违法载人的打击力度,严防隐患车辆“带病”上路。持续推进农村地区平交路口、穿村过镇、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等重点路口路段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摸排农村地区翻坠事故多发且路侧护栏缺失或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临水临崖临坎路段,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完善路侧防护设施或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翻坠事故风险。
三、集中攻坚高速公路“两客一危一货”事故防控。强化高速“客危货”平台应用,及时研判风险、提示风险、化解风险,做到重点车辆不失管、重点时段不失控、重点违法不失查。强化入省、中途检查站应用,将客危货车辆机件性能情况纳入日常检查,避免车辆因机械故障造成事故。在事故多发点段、发生穿越事故的点段,采取警示提示、限速减速、靠右通行等措施,降低碰撞、穿越事故概率。严查超速、疲劳驾驶、脱逃动态监控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动态隐患。
四、集中攻坚高速公路次生事故防控。推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完善前端感知设备,及时发现事故、故障、抛洒物等动态隐患。完善“一路多方”快发快反快处机制。协调经营单位,利用辖区收费站、路面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雨雾天气“降速、控距、亮尾”及“货车靠右行”“发生故障、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等提示信息,引导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或故障后,第一时间落实“九字诀”。
五、集中攻坚事故多发路段治理。按照“清单管理、建账销号、闭环治理”要求,跟进省整治办交办的2023年度全省20处事故多发路段治理情况,督促交通部门严格按照现行技术标准治理,切实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滚动摸排事故多发点段和高风险路段,及时通报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对治理不彻底、不到位,且因道路隐患导致事故频发的,严格倒查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集中攻坚事故重症伤员救治。按照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紧急医学救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伤者医疗救援机制,全力抢救道路交通事故重症伤员。督促各地明确将道路交通事故重症伤员第一时间送往当地救援救治力量最强的、可以救治红色类别伤员的医疗机构。推广省级专家团队赶赴事发地医院指导救治机制,切实提高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信息来源: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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